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及加碼優惠活動約定條款
2021-09-22


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及加碼優惠活動約定條款

親愛的消費者您好:
感謝您響應「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及加碼優惠活動」(下稱本活動),共同為活絡國內經濟、促進商業發展盡一份心力,請您於參加本活動前詳細閱讀下列本活動內容及約定條款,充分瞭解您的權利義務,當您依本約定條款完成登錄後,視為您已同意並願遵守下列約定條款之內容:

一、活動期間:民國(下同)110年9月22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二、活動資格:於活動期間內將「台灣Pay」登錄綁定為「數位振興五倍券」之支付工具,並以「台灣Pay」至「指定通路」進行「台灣Pay」掃碼交易(含繳費,但部分繳費項目不適用)之用戶。

三、活動內容:
(一) 「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每二週依用戶累積消費金額結算,撥付「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款,回饋金總額每人為新臺幣(以下同) 5,000元,如有共同綁定則依綁定人數合併計算回饋金總額。
(二) 五倍券綁定禮、共同綁定禮、新戶首刷禮及本行或各部會加碼優惠抽獎活動等:各活動資格及回饋條件等內容請詳閱本行官方活動網頁。
(三)可與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合併使用之行政院「部會加碼券回饋」:
(1)「好食券」回饋:
符合「振興五倍券」數位綁定之前400萬人(您完成綁定後,將獲得一組好食券序號,可獲得500元好食券回饋,該回饋額度將與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合併計算「累積消費金額」及回饋金。本加碼券計算「累積消費金額」期間為110年10月8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2)「i原券」回饋:
您取得「i原券」中籤資格後,本加碼券1,000元回饋額度將與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合併計算「累積消費金額」及回饋金。本加碼券計算「累積消費金額」期間為110年11月5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3)「地方創生券」回饋:您取得「地方創生券」中籤資格後,請依中籤簡訊辦理地方創生券500元回饋登錄事宜後,本加碼券500元回饋額度將與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合併計算「累積消費金額」及回饋金。本加碼券計算「累積消費金額」期間期間為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4)前述3個部會之加碼券,如屬共同綁定人中籤,則該共同綁定人之加碼券,將與主綁定者之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合併計算其「累積消費金額」(即加碼券之消費金額將併入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之累積消費金額計算範圍)及回饋金。
(5)前述各部會加碼券得使用台灣pay掃碼交易之「指定通路」以各部會加碼券公告內容為準。

2.地方政府加碼券:
(1)「高雄券」:
用戶於數位綁定「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如以「台灣Pay」於「高雄市轄區在地店家累積 消費金額達5,000元」或「於高雄市轄區在地店家累積消費金額至少2,500元及高雄地區之連鎖店家 合計累積消費金額達5000元」,前200名之用戶可額外獲得1,000元「高雄券」(紙本)之回饋。計算 前述「高雄券」累積消費金額之期間,自用戶綁定「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110年10月8日起 至111年4月30日止,且「高雄券」所述之累積消費金額如於用戶之「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 綁定額度內,可同時納入該「數位振興五倍券」之「累積消費金額」範圍內計算。有關「高雄券」 之累積消費金額計算、得消費之店家通路、回饋兌換方式及其他優惠回饋條件及內容,請詳高雄市 政府相關優惠活動公告並以其標準為據。


四、登錄綁定及回饋機制:
(一)登錄綁定流程
1.110年9月22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之期間內,您應透過台灣行動支付 APP完成本活動登錄綁定本會卡片,並於完成後110年10月8日起始得累計消費額度,但您於完成本活動登錄綁定前所為消費金額,不納入本活動消費額度累計,您於登錄綁定本活動後,即不可再領取紙本振興五倍券或更換綁定其他支付業者/銀行。
※例:A顧客110年10月1日已於台灣行動支付 APP綁定之存款帳戶掃碼支付2,000元,並於10月20日完成登錄綁定流程,本活動累積消費額度自10月20日起計算。
2.共同綁定:於110年9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1日止之期間內,您至經濟部「振興五倍券平台(Web)」或「超商Kiosk」完成本活動共同綁定作業,完成綁定後得將家人或親友之振興五倍券額度,一併以您本人之「台灣Pay」進行累積消費,您可於110年9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6日中午12點前辦理取消,請注意相關辦理時效;本活動共同綁定人數上限為5人(包含1位主綁定者及4位被綁定者)。
※例:A顧客(主綁定者)已於110年9月28日完成登錄綁定本行卡片,並於110年9月29日透過「超商Kiosk」完成1位B親友(被綁定者)之共同綁定,則A顧客(主綁定者)完成綁定後之回饋總額上限為10,000元。
(二) 「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流程
1.「數位『振興五倍券』之回饋款」將回饋至您完成前述登錄綁定後首週以「台灣Pay」進行交易之帳戶(以「台灣Pay」進行消費所使用之金融卡所屬存款帳戶(下稱金融卡帳戶)),無論消費時序,皆回饋至金融卡帳戶。
※例:透過台灣行動支付APP綁定您於甲農會之金融卡完成掃碼支付者,首次入帳之數位「振興五倍券」將回饋至您於甲農會之金融卡帳戶。
2.本會將以前前週三至本週二為一週期,計算該期之累積消費金額,並依每期累積消費金額,結算「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款」。前述「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款」一般將於結算每期累積消費金額次次次週第一個營業日後(最快為第一日曆日),回饋至您前點流程使用之金融卡或信用卡帳戶(如有共同綁定則回饋至主綁定者)。
※例:您於台灣行動支付APP綁定甲農會之金融卡後,10月8日(五)開始以「台灣Pay」消費,則10月8日(五)至10月10日(日)為計算累積消費交易第一期,回饋款於11月2日(二)入帳;10月11日至10月26日為消費交易第二期,11月16日(二)入帳。
3. 「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上限:如屬個人綁定,回饋上限為5000元;如屬共同綁定,依綁定人數計算主綁定者回饋上限,最高為25000元(綁定5人時)。
4.本會於每期撥付「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款時,將以電子郵件、行動推播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您,並於該回饋款撥付達5,000元時(如有共同綁定則依綁定人數累加計算滿額金額),發送簡訊通知您。
※例一:您於台灣行動支付APP通路完成甲農會金融卡之登錄綁定後,10月8日(五)開始以「台灣Pay」消費,則10月8日至10月10日為計算累積消費交易第一期,回饋款於11月2日(二)後入帳,且將於入帳當日收到回饋通知;10月11日至10月26日為消費交易第二期,回饋款於11月16日(二)後入帳,且將於入帳當日收到回饋通知。
(三) 「部會加碼券」回饋流程
1.「部會加碼券回饋款」之入帳方式、入帳週期及撥付通知皆比照前述數位振興五倍券之作業方式辦理。
2.回饋歸戶:如有共同綁定人中籤,該共同綁定人之「部會加碼券」則合併至主綁定者之回饋額度計算。
3.若振興券及加碼券綁定同一金融機構,各部會加碼券及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之抵用順序為「使用限制較多」之券種優先抵用,故抵用順序為i原券地方創生券好食券振興五倍券。
※例:A顧客同時擁有i原券、地方創生券、好食券及振興五倍券之回饋額度,並於某符合i原券、好食券及振興五倍券使用資格之特約商店消費2,400元,則該筆2,400元之消費抵用內容為1,000元i原券、500元好食券及900元振興券五倍券。

五、重要注意事項
(一)本活動所稱之「指定通路」是指店面有張貼或有標示「台灣Pay」之交易通路(請詳見台灣Pay活動官網及振興五倍券官方網站公告內容https://5000.gov.tw)。
(二)本活動所指「台灣Pay」掃碼交易,不包含轉帳購物及由經濟部公告不適用之通訊交易,且如進行下列商品服務或交易行為,亦不計入本活動「累積消費金額」計算範圍:
1.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2.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3.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 他金融商品。
4.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5.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儲值交易之行為。
6.回饋金額結算之消費額度包含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本國營業人為限。但經經濟部公告者,不適用之。
(三)您申請消費退款及經列為消費爭議款金額均不計本活動規定之「累積消費金額」計算範圍。
(四) 本活動累積消費金額」,以您透過「台灣Pay」掃碼支付之交易為限,不包含以NFC感應方式進行支付者;您如以本行所發行之實體信用卡刷卡或透過其他機構APP(如Apple Pay、Samsung Pay、Google Pay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業者)綁定之本行行動信用卡進行消費,亦不納入本活動規定之消費計算範圍。
(五)您應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即喪失活動資格,倘因資料不完整或錯誤,致無法通知活動相關訊息者,您應自行承擔自身所受損失。
(六)您同意其所留存或產生之任何參加本活動之資料及紀錄,皆以主協辦單位之電腦系統與時間之紀錄為準。
(七)主協辦單位就您的活動資格,保有審查之權利,經審查若有不符合本活動規定者,主協辦單位得取消您之活動資格。
(八)您若有偽造、詐欺、冒名、盜用他人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活動資格者,除喪失活動資格並禁止參加本活動外,並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您不得要求本活動「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及各項優惠折換現金或轉換為其他形式之贈品或贈獎,且主協辦單位對您於指定通路店家消費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不負瑕疵擔保或賠償責任,但本活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除法令或政策另有規定外,主協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十一)本活動之抽獎活動係採屬於機會中獎,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
1.中獎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含居住滿183日大陸地區人民),領取獎項價值超過20,000元,本行將代扣10%所得稅,中獎人當年度兌領獎項價值累計超過1,000元,應自行列入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2.中獎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日之本國人及外國人,不論獎項金額一律由本行代扣20%所得稅。
(十二)因參加本活動需支付之任何稅捐係屬您依法規定須履行之法定義務,概與本行無關,若與稅務法令適用有爭議者,請您洽詢所屬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領獎當時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
(一)當您參加本活動並完成登錄後,即視為您同意本行及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得於本活動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您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手機號碼、出生年月日、消費商店名稱與統一編號、交易日期與金額及登錄綁定所必要之個人資料,本行並得於本活動目的之範圍內(如辦理「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加碼優惠等各項作業),提供必要之交易資訊(僅限於上開蒐集之個人資料)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委託之機構(關),以及依法具有調查權之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保有您的個人資料之機構或機關(下稱蒐集機構(關))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蒐集機構(關)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蒐集機構(關)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蒐集機構(關)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蒐集機構(關)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蒐集機構(關)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蒐集機構(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蒐集機構(關)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蒐集機構(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無從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將導致您無法參加本活動。
(四)提醒您參加本活動並進行登錄綁定前,應詳閱本活動各項約定內容及上開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當您完成登錄綁定流程時,視為已充分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並同意提供您的個人資料。
七、損害賠償
您已明確瞭解並同意,因非可歸責於主協辦單位之事由,致您無法參加本活動者,主協辦單位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八、以電子文件為正式表示方法
您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條款提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您於本活動各項服務與功能等頁面點選同意或確認時,即視為同意本條規定。

九、其他約定
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或其他使用「台灣Pay」相關事項,悉依本行網路/行動銀行相關約定條款及「台灣行動支付」APP服務使用條款辦理。

十、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約定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活動所生之任何爭議及糾紛,雙方應先尋求以協商方式解決,如未能解決者,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一、活動諮詢管道: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附設電子商務部
協辦單位: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07-7439121
客服信箱:sevice@mail.fast.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