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期間:
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二、適用對象:
於活動期間將「台灣Pay」登錄綁定為「數位振興五倍券」之支付工具,並以「台灣Pay」至「指定通路」進行「台灣Pay」掃碼交易且為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會員單位之客戶(以下簡稱用戶)。
三、活動內容:
(一) 「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每週依用戶累積消費金額結算,撥付「數位振興五倍券」回饋款,回饋金總額每人為新臺幣(以下同) 5,000元,如有共同綁定則依綁定人數合併計算回饋金總額。
(二) 五倍券綁定禮、共同綁定禮、新戶首刷禮及抽獎活動等:各活動資格及回饋條件等內容請詳閱本行官方活動網頁。
(三)可與「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合併使用之加碼券
1.行政院「部會加碼券」回饋:
(1)「好食券」回饋:
符合「振興五倍券」數位綁定之前400萬人(您完成綁定後,將獲得一組好食券序號,可獲得500元好食券回饋,該回饋額度將與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合併計算「累積消費金額」及回饋金。本加碼券計算「累積消費金額」期間為110年10月8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2)「i原券」回饋:
您取得「i原券」中籤資格後,本加碼券1,000元回饋額度將與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合併計算「累積消費金額」及回饋金。本加碼券計算「累積消費金額」期間為110年11月5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3)「地方創生券」回饋:您取得「地方創生券」中籤資格後,請依中籤簡訊辦理地方創生券500元回饋登錄事宜後,本加碼券500元回饋額度將與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合併計算「累積消費金額」及回饋金。本加碼券計算「累積消費金額」期間為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4)前述3個部會之加碼券,如屬共同綁定人中籤,則該共同綁定人之加碼券,將與主綁定者之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合併計算其「累積消費金額」(即加碼券之消費金額將併入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之累積消費金額計算範圍)及回饋金。
(5)前述各部會加碼券得使用台灣pay掃碼交易之「指定通路」以各部會加碼券公告內容為準。
2.地方政府加碼券:
(1)「高雄券」:
用戶於數位綁定「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如以「台灣Pay」於高雄市轄區店家累積消費金額達5,000元,可額外獲得1,000元「高雄券」(紙本)之回饋。計算前述「高雄券」累積消費金額之期間,自用戶綁定「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起至111年4月30日止,且「高雄券」所述之累積消費金額如於用戶之「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綁定額度內,可同時納入該「數位振興五倍券」之「累積消費金額」範圍內計算。有關「高雄券」之累積消費金額計算、得消費之店家通路、回饋兌換方式及其他優惠回饋條件及內容,請詳高雄市政府相關優惠活動公告並以其標準為據。
(2)用戶如進行共同綁定作業,視同其他共同綁定者均同意參加高雄券加碼活動,並於符合「高雄券」回饋條件後,視為其他共同綁定者皆同意由主綁定人代領「高雄券」回饋。
四、回饋資格:
於110/10/8~111/4/30間:
(一)用戶如為個人綁定者,其「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之「累計消費金額」(金融卡合計)達5,000元時,始獲得本活動之回饋資格。
(二)如為共同綁定者,其主綁定人之「累計消費金額」每滿5,000元時,分別取得主綁定者及共同綁定人回饋金。
五、回饋方式:
(一)回饋帳戶:本活動五倍券綁定禮回饋帳戶,以「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之回饋款首週入帳帳號或卡號為準,如為共同綁定者,統一撥付至主綁定者帳戶,即首次入帳週期僅有金融卡交易,撥付至金融卡首筆交易帳戶。
(二)入帳時間:
1.如為個人綁定者,於本活動「累計消費金額」達5,000元時,本活動綁定禮,將併同「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最後一筆回饋款撥付至上揭回饋帳戶。
2.如為共同綁定者,依其綁定人數,於主綁定者「累計消費金額」每新增至5,000元時,始撥付至上揭回饋帳戶。
六、活動限制:
(一)本活動綁定禮之綁定時序,以本活動登錄綁定時間最後異動時點核算之。
(二)本活動所指登錄綁定程序、「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之「累積消費金額」之計算方式、回饋帳戶等,將依用戶綁定之參與機構所公告「台灣Pay」「數位振興五倍券」相關約定條款及回饋活動內容為準。
(三)倘五倍券綁定禮撥付前,回饋帳戶如有結清、繼承、凍結或其他無法入款項情形者,本會得取消其參與活動資格。
七、注意事項:
(一)本會就用戶之資格、交易成功與否等,保有審查之權利,經查核若有不符本活動之規定者,本行得取消其參加資格,並得追回回饋金。
(二)用戶同意其所留存或產生之任何參與本活動的資料及紀錄,皆以本會之電腦系統與時間為準。
(三)本會有權檢視各交易情況是否為人為操作之行為,對於以偽造、詐欺、冒名或其他不正當方式意圖取得本活動回饋之用戶,經查證屬實者,本會有權排除其參與本活動,並得保留法律追訴權。
(四)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
1.本活動用戶視為同意本會得於本活動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用戶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手機號碼、登錄活動綁定之金融卡帳號及相關登錄資訊等個人資料,主辦單位並得於本活動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提供予協辦單位/執行單位,以及依法具有調查權之機關或金融監理單位。
2.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用戶得向保有活動個人資料之機構或機關(下稱蒐集機構(關))行使下列權利:
3.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蒐集機構(關)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4.得向蒐集機構(關)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本活動對象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5.蒐集機構(關)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參加者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本活動對象得向蒐集機構(關)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6.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蒐集機構(關)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本活動對象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蒐集機構(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本活動對象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7.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蒐集機構(關)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參加者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蒐集機構(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本活動對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8.用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無從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將導致無法參加本活動。
(五)用戶如選擇以「台灣Pay」參加經濟部之數位「振興五倍券」活動,應於登錄綁定前詳閱本活動辦法各項約定內容及上開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當用戶完成登錄綁定流程時,視為已充分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並同意提供用戶或共同綁定者的個人資料。
(六)本會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亦有權對本活動之所有事項做出最終解釋,無須另行通知。
(七)本活動其他未盡事宜,本行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並以本會官網活動訊息頁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