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立約人同意以於貴會信用部所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下稱「指定帳戶」),但排除支票存款戶、聯名戶、死亡戶、備償戶或已列為警示戶者,連結立約人於與貴會信用部合作之特定電子支付機構(下稱「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作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金融工具使用。帳戶連結成功後,立約人之指定帳戶資訊將傳送至電子支付機構,貴會信用部得依電子支付機構提出立約人之支付指示進行儲值、提領等交易(下稱「本服務」)。
立約人並同意貴會信用部於提供本服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姓名、生日、指定帳戶之資料等)。
2.立約人同意本服務申請成功與否,依貴會信用部驗證結果為定,立約人如有異議,應自行向電子支付機構協商處理。
3.本服務以連結立約人本人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為限,並限立約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
立約人如將指定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身分資料使用本服務而致貴會信用部受有損害者,立約人應負一切之損害賠償責任。
4.立約人同意電子支付機構依立約人指示向貴會信用部提出交易需求時(包括但不限於儲值及提領等),貴會信用部得按該指示內容立即自指定帳戶扣除,並撥付相同數額之款項予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之管理銀行於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
立約人同意貴會信用部依前述約定所為之款項撥付,與立約人憑存摺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轉帳之行為具同等效力,其撥付後之存款餘額均以貴會信用部之電腦紀錄為準。
5.立約人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申請連結指定帳戶進行付款,帳戶所屬農漁會得自行訂定限額,惟每一指定帳戶之交易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每筆新臺幣(下同)三萬元;每日五萬元;每月十萬元。
倘立約人於不同電子支付機構設定之指定帳戶為於貴會信用部開立之同一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該帳戶交易最高限額應合併計算。立約人如有指定帳戶之存款餘額不足、已逾前述約定之限額或指定帳戶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等情事時,貴會信用部有權不執行該交易指示;倘指定帳戶於款項撥付後發生存款餘額不足,致違約交割或委託代繳業務、支票存款戶授權轉帳服務等款項扣款失敗者,其一切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6.立約人如透過電子支付機構向貴會信用部提出提領之指示時,經貴會信用部驗證電子支付機構約定之金融憑證及核對相關交易資料後,貴會信用部將依電子支付機構提出之立約人指示將款項退回至指定帳戶;惟如因不可歸責貴會信用部之事由而無法將款項退回指定帳戶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與電子支付機構協議後續處理事宜。
7.倘若本服務網站、系統或平台異常致本服務有錯誤時(包括但不限於款項誤入或溢入指定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立約人同意貴會信用部及電子支付機構得逕行追還並更正帳款或取消連結指定帳戶之設定,而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
8.立約人得隨時透過電子支付機構查詢或終止本服務,立約人並同意貴會信用部或電子支付機構有權隨時因主管機關限制、貴會與電子支付機構終止合作或其他情事而終止本服務。
貴會信用部與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預定終止之60日前分別於雙方官網或指定之網頁公告終止本服務之訊息。
9.立約人同意指定帳戶如有結清(關戶或銷戶)等情事,本服務即自動終止,貴會信用部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
10.立約人如對本服務之撥付交易明細有疑義時,可與原開戶行聯絡或逕向電子支付機構查詢處理;
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之問題(含交易明細、費率計算及退補款等事項),立約人應逕向電子支付機構洽詢。
因本服務所衍生之爭議款項,如貴會信用部認為有查明之必要時,立約人同意配合貴會信用部進行調查及提供相關資料,如因立約人未配合調查或其他因可歸責立約人之事由所致之損失,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11.立約人如有將指定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或遭他人冒用身分使用本服務之情事,而否認電子支付機構傳送予貴會信用部之帳戶連結申請及/或支付指示時,應由電子支付機構負責處理,必要時得請貴會提供相關之協助。除可歸責於貴會信用部之事由外,貴會信用部不因立約人否認該帳戶連結申請及/或支付指示,而對立約人及電子支付機構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約人與電子支付機構間因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瑕疵擔保及法律責任等,應由立約人與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處理,與貴會信用部無涉。
12.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貴會信用部綜合約定書及其他立約人與貴會信用部間之相關約定辦理。
13.本約定條款如有增刪修改時,立約人同意貴會信用部以顯著方式於貴會信用部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倘立約人於十四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增刪修改約款;立約人如有異議,應通知貴會信用部終止本服務。
14.立約人及貴會信用部同意本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如因本服務而涉訟者,立約人及貴會信用部同意以貴會信用部所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