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溢繳之農民退休儲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完成退費
一、
115年2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其中第7條原規定由農民與主管機關按月提繳相同金額(各負擔50%),在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況下,修正為農民負擔金額之40%,主管機關負擔60% 另依行政院115年7月1日院臺農字第1151013462C號令發布第令發布第7條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二、
貴會115年1月至5月有參加提繳之農民,本局已按原負擔金額計算及扣繳該期間之提繳金額,經依修法後之負擔比例計算後,溢繳款本局已完成退費,並於115年7月27日備註【農退退費】匯入農民原約定轉帳代繳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