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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機關查詢收費標準 |
| 資料項目收費標準 |
電腦列印資料 |
每一客戶100元 |
| 紙本資料(例如各式單據、傳票、帳冊…等) |
每一客戶250元 |
| 解統客戶扣押款等財產 |
每一客戶200元 |
| 批次查詢 |
有備磁片 |
999戶以內,每批次 300元 1000戶至4999戶以內,每批次 800元 5000戶至9999戶以內,每批次 1200元 10000戶以上,每批次 1700元 |
| 未備磁片人工登打 |
每一客戶 10元 |
| 資訊人員程式設計 |
收費方式 |
| 備註 |
紙本資料如因單一查詢案件如超逾4戶,仍以4人計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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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事項 |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 消費貸款約定事項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說明書 |
| •存放款相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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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匯服務項目手續費收費標準 |
|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註 |
| 掛失或更換印鑑 |
100元/件 |
1.支票存款月平均餘額5仟元以上,或活期性存款最近3個月平均餘額達5萬元以上,或定期性存款平均餘額達十萬元以上者免收。2.存款餘額證書每增加一份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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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摺(單)掛失補發 |
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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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發本會或行庫支票 |
100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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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取空白票據 |
10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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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餘額證明書 |
100元/件 |
修訂 |
| 金融卡掛失補發或解碼 |
補發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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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碼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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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掛失止付 |
100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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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往結清後申請兌(備)付票款 |
100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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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撤銷付款委託 |
100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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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退票違約金 |
200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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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退票註記 |
150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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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存款票據信用查詢 |
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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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 款 (包含票信匯及電匯) |
轉帳匯款200萬元以下,一筆30元 |
每逾100萬元加收10元,未滿100萬元以100萬元計,並隨合庫銀行機動調整之。 |
| 現金匯款200萬元以下,一筆60元 |
| 補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
2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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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質權設定 |
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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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入外埠託收票據 |
10元/張 |
活期性平均餘額5萬元以上,或有定期性存款或有放款者符合其中一項得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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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託收票據撤回 |
10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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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閱或申請交易明細資料(含影印傳票) |
100元/件 |
一年以上五年以內,最高以1000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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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元/件 |
五年以上,最高以2000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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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查詢 |
2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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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資料項目收費標準 |
100元/客戶 |
電腦列印資料 |
新增紙本資料如因單一查詢案件如超逾4戶,仍以4人計收費用。 |
| 250元/客戶 |
紙本資料(如單據、傳票、帳冊等) |
| 250元/客戶 |
解繳客戶扣押款等財產 |
批次查詢 有備磁片 |
999戶以內 300元/批次 |
| 1000~4999戶以內 800元/批次 |
| 5000~9999戶以內1200元/批次 |
| 10000戶以上 1700元/批次 |
批次查詢 未備磁片人工登打 |
每一客戶 10元 |
| ATM |
自動提款機 |
跨行提現每月優惠10次,超過10次,每次手費5元,本會得機動調整之。每筆跨行轉帳手續費(200萬以下)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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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約定額度每筆3萬元,每日累計3萬元。約定額度每日累計300萬元 |
| 網 路 |
每筆跨行轉帳手續費(200萬以下)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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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金融授信業務手續費收費標準 |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 聯徵查詢費 |
每人新臺幣200元 |
| 票據信用查詢費 |
每人新臺幣100元 |
| 借款餘證明書 |
每人新臺幣100元 |
| 補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
每人新臺幣200元 |
| 開辦費 |
以代償金額之千分之二計收 |
| 提前清償違約金 |
依各項專案貸款個案收費標準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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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以上各項費用不得以本金提前償還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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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存款計息方式
- 除支票存款及另有規定者外,本會各種存款均依本公司牌告利率計息。
- 存款之計息起點(起息點)及計息單位如下:
- 活期存款以每日絡餘額壹萬元為計息起點,不滿壹萬元者不予計息,超過計息起點者以百元整數為計息單位。
- 活期儲蓄存款以每日最終餘額伍仟元為計息起點,不滿伍仟元者不予計息,超過計起點者以百元整數為計息單位。
- 定期性存款均以壹萬元為計息起點,超過計息起點者以元為計息單位。
- 各種存款計息期間為自存款日起算至提款日之前一日止(即算頭不算尾)。
- 存款利息之計算
- 活期性存款:按日計息
利 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利率÷365 以自動化設備(ATM)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及匯款 存入之活期性存款,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並以24時為當日之切換點。
- 定期性存款: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
足月利息=本金×劉率÷12 如有未足月之零星日,則比照活期性存款計息方式計息。
- 各種存款利息,均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拾五入。
- 結息日期
-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均以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利息給付之帳務日則為次營業日。
- 定期存款及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得按月於存款日之「相當日」領息。
- 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整存整付儲蓄存款之利息,於解約或轉期續存時一次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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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放款計息方式
- 短期放款(1年以內):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以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 中長期放款(包括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放款)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以本金乘其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即得利息額。不足月部分(即不足1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中長期放款繳息期間跨越新舊兩種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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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業務內容(存匯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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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林園區農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 蒐集之目的:
- 存匯業務:存款與匯款業務、票據交換業務、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其他電子商務服務、資(通)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行銷業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合於法令義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保護事務。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方式等,其餘詳如申請書、契約書或其他約據等內容。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或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本國、本會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與本會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 對象:本會、本會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票據交換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業務委外機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其他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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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本會於首次行銷時,將提供台端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台端無需負擔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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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業務內容(授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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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林園區農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 蒐集之目的:
- 徵信業務、授信業務。
- 行銷業務。
-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事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方式等,其餘詳如申請書、契約書或其他約據等內容。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或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本會、通匯行所在地、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 對象:本會、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會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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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本會於首次行銷時,將提供台端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台端無需負擔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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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業務內容(內部名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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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委外事項自民國99年3月14日起委由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委外事項範圍為1.徵信2.法務3.催收4.仲介5.律師6.代書,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絡電話為07-201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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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信用部已參加存款保險本金及利息合計新臺幣300萬元,受到存款保險保障的最高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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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申訴專區 |
消費者服務申訴專線07-6432556轉129
電腦業務語音查詢轉帳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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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信用部電話:07-6432556 傳真:07-6426812
中厝分部電話:07-6427447 傳真:07-642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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