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應同時參加農保與全民健保,才能享有現金及醫療給付農保原來包括現金與醫療給付。全民健保自84年3月1日起實施後,農保醫療給付改由全民健保辦理,但仍保留現金給付【包括生育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所以農保與全民健保並不衝突,每位農民應同時參加農保與全民健保,才能享有現金及醫療給付照顧。
農會會員:符合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
非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且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具下列資格之一:
1.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翁姑、媳婦、贅婿所有農地平均每人0﹒1公頃從事農業
生產。自耕農申請參加農保計算農地平均面積,應將已配偶身份加保者納入計算。
2.佃農→以本人及配偶平均每人承租0﹒2公頃農地,連續從事農業生產一年者;租約到期應續約。
註:自85年6月1日起,刪除以自耕農、佃農配偶資格別加保規定。原已以配偶資格加保者,仍得繼續加保。惟該自耕農、佃農投保資格喪失時,其配偶應具自耕農、佃農加保資格之一者,始得繼續加保。
加保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投保農會申報
一、不論是以自耕農、佃農資格別加保,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農會申報。
二、農民加保後雖按時繳納保險費,其間若有喪失加保資格情事,可能 無法領取保險給付。
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加保問
一、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應向該農會辦理退保,並向新戶籍地農會申請加保。
二、經新戶籍地農會審查資格通過並依規定繳納保險費,保險效力自遷入之日開始;審查不通過,
保險效力自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之日停止。如農民在未向新戶籍農會申請資格審查前死亡,得
由親屬申請資格審查手續。本項規定自85年3月22日起適用。
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又遷回加保問題
一、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未向新戶籍地農會申請加保又遷回原戶籍地,經原農會審查通過,
其保險效力追溯自遷回當日起算。
二、以上規定自82年5月12日起發生保險事故者適用。自耕農之戶籍一旦與農地所有人不同戶即喪
失農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自耕農戶籍必須和農地所有人同戶。如在投保農會組織區域內戶籍變動,新戶內仍符合平均每人0.1公頃的農地,經檢具證明文件送農會審查通過後,自耕農資格仍然有效。
加保農地如有變動請告知農會持以加保之自有農地、承租農地從事農作之農地如所有權人、承租人或農地面積變動之情事,請立即告知農會,以保障權益。
農地所有人死亡,以該農地加保之自耕農請重新向農會申請認定農地所有人死亡後,以該農地加保之自耕農,請檢具農地繼承證明文件向農會申請資格認定,如經審查仍符合資格,保險效力不中斷。
農保有關事項如有修正,即適用新規定 農民、農眷投保注意事項農民若喪失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資格時,應主動向投保農會申報,本人或眷屬需改以其他適當身分類別參加全民健保。
給付項目:
(1)生育給付 〔2〕殘廢給付 〔3〕喪葬津貼
申請給付期限:
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政府為照顧老年農民,鑒於目前軍、公、教、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均已享有老年給付,故在農保條例尚未增列老年年金給付前,先制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對符合規定之老年農民每月發給6﹐000元老農津貼,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申請老農津貼之資格條件
申領老農津貼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條件:
一、65歲以上正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且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
二、未曾領取軍、公、教、勞保之老年給付。
(87.11.12日以前已加入農保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期間內未領取下列政府發放之補助或津貼:
1﹒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2﹒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3﹒縣市政府發放之敬老津貼。
4﹒65歲以上老人殘障津貼。
5﹒榮民就養給與。
四、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申請老農津貼注意事項
老年農民應於符合請領資格之當月至投保農會辦理申請手續,請勿提早或遲延,以免權益受損。
承保:家畜一般醫療保險
家畜死亡保險
家畜運輸傷亡保險
代辦明台保險、新光產物保險等汽機車強制責任險。